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天(4日)上午舉行新聞發布會,應急管理部、司法部、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有關負責人就日前公布的《煤礦安全生產條例》進行解讀。據介紹,有些煤礦企業,特別是一些中小型煤礦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背后,往往另有實際控制人,他們對企業的重大事項有最終決策權,但為了逃避責任追究,不掛名、不簽字、不任職。《條例》首次從安全生產法規層面明確了煤礦企業實際控制人屬于主要負責人,對本企業安全工作全面負責。
負有建立健全并落實本企業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制定并實施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作業規程、操作規程,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及時、如實報告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等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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